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6192号
原告:青海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6491369X0,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8号(华祥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
被告:***。
原告青海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青海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以管辖权存在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42元,减半收取计6771元,退还原告青海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