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德金融电子器具有限公司

山东利德金融电子器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利德金融电子器具有限公司,住无棣县万佳达电子大街。
被执行人:***,男,1940年6月30日出生,回族,住无棣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利德金融电子器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20万元,其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3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齐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