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民初3387号
原告:***,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海丰街道五里堡村76号。
被告:山东利德金融电子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海丰街道***电子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利德金融电子器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