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德金融电子器具有限公司

***、山东利德金融电子器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民初3387号 原告:***,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海丰街道五里堡村76号。 被告:山东利德金融电子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海丰街道***电子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利德金融电子器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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