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2259号
原告:河北巨英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大陈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志虎,男,汉族,1969年8月10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陕西成明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北巨英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成明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巨英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巨英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河北巨英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