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25民初1858号
原告:***,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新疆天山东部现代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迎宾大道天山东部现代农产品物流园**北段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武元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义长,系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瑾,系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解放西街**。
法定代表人:王闪,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东部古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城南新区**12丘******div>
法定代表人:尚艳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琪,系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天山东部现代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东部物流园)、新疆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建房产公司)、新疆东部古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建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玉伟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顾怡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