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115执2253号
申请人:***,女,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执行人: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开华道**南开科技大厦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2806184T。
法定代表人:祁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115执225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温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