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5执11号
申请人:***,女,1970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城区。
被执行人: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南开科技大厦主楼1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2806184T。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115执1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李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邹 洋
书 记 员 温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