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2523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执行人: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洪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卢云慧,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应承担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3执685号案件中对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多杰仁钦
审判员 叶 毛 吉
审判员 杨 晓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才 保 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