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彤,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恒,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兆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与南京兆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1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南京兆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01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 军
审判员 周 军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