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兆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兆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西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黔北发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523民初1982号
原告:南京兆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B单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53295260A。
法定代表人:周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西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黔北发电厂,住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城关镇玉屏,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37457382535。
负责人:刘谢。
原告南京兆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西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黔北发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 旭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