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执复286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南京兆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科路**科创基地**。
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都市,现住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复议申请人南京兆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2020)苏0113执异15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0年11月18日,南京兆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南京兆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兆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迟红宁
审判员 金 鑫
审判员 陈树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