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15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南京兆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科路**科创基地**。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住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兆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的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苏A×××**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方徐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