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150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执行人:南京兆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科路**科创基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兆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能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兆能公司停止使用名称为“柔性滑道式刷式汽封”(专利号ZL20142083××××.0)实用新型专利;二、兆能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柔性滑道式刷式汽封”(专利号ZL20142083××××.0)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三、兆能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同违约金200万元;四、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在1050万元范围内对兆能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兆能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受理费28080元,由兆能公司、**负担受理费18720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兆能公司负担。权利人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兆能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现**、***与兆能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清偿债务,且现已支付第一期40万元,剩余款项66万元分6个月付清,由当事人自行交付。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兆能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的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兆能公司、**履行期限较长且各方一致同意以终结执行结案,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13执150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执行长 陈 猛
执行员 方徐舰
执行员 周 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戴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