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21民初1135号
原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开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安盟渤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
原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安盟渤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开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开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郑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