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巢湖市铖竣建材商行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03民初4829号
原告:巢湖市铖竣建材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天河街道皖光社区滨湖南苑二期4号楼一楼0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T7B0Y38.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胜,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牛洪刚,职务董事长。
原告巢湖市铖竣建材商行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经查,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哈尔滨市,且原、被告双方无管辖协议的约定,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曲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贲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