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24民初929号
原告:辽宁启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原告辽宁启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因双方已经和解,原告辽宁启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启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启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720元,由辽宁启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786元,由原告辽宁启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赵 羿
书 记 员 贾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