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村村民委员会、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2民初826号 原告: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村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刘 慧 人民陪审员 贺 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 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