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黑2722执56号 黑龙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塔河县人民法院(2023)黑2722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黑龙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