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24民初731号
原告:沈阳路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大孤家子镇大孤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沈阳路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沈阳路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路营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路营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72元,减半收取3,886元,由原告沈阳路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