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塔河县顺赢维修队、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黑2722执91号 塔河县顺赢维修队、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塔河县人民法院(2022)黑272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塔河县顺赢维修队与被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季双全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塔河县顺赢维修队工程款人民币1,116,902.66元、利息113,225.14元的义务,在限期内,被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的存款人民币1,258,225.81元。本院已将其中1,116,902.66元作为工程款本金、113,225.14元作为利息、5,381.80元作为***行金、7,935.058作为案件受理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塔河县顺赢维修队,剩余人民币14,780.63.00元作为执行费本院已上缴财政,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