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恒大建业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3225号之一 原告:新疆恒大建业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昆明路158号野马大厦1栋A座25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睿,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6月17日出生,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四川弈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东二街236号附2号1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被告:***,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原告新疆恒大建业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弈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恒大建业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814.0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726.53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