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民申10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8月7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2民终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