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1086民初368号
原告:东宁市***干调海鲜副食店,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繁荣街六十七号天府门市。
经营者:***,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温馨家园小区5**302室。
被告:***,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259号**大厦。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宁市***干调海鲜副食店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宁市***干调海鲜副食店撤回对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