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10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8月7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2民终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