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唯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执1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河北唯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315号河北省电影公司四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6175045N。
被执行人:韦园园,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刘华,女,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河北昊森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恒州南街北1号楼2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与***、韦园园、刘华、河北唯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昊森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246.7984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46.7984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括查询动产、不动产、公积金、保险,银行存款、网银等),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向相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春芳
审判员  高利军
审判员  王展召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