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唯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暖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蔺浩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终6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暖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98号书香华苑商务办公楼0611。
法定代表人:刘先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蔺浩,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审被告:河北昊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恒州南街北1号楼2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韦园园。
原审被告:河北唯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315号河北省电影公司四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琳。
原审被告:河北昊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广安街安侨商务综合写字楼704室。
法定代表人:孙秀英。
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伯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义堂小区16-2-301。
法定代表人:刘校君。
原审被告:刘先庄,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审被告:韦园园,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审被告:王琳,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审被告:孙秀英,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原审被告:刘校君,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审被告:韦波,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原审被告:张玉梅,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审被告:刘华,女,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上诉人河北暖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蔺浩及原审被告河北昊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唯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昊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伯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先庄、韦园园、王琳、孙秀英、刘校君、韦波、张玉梅、刘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6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暖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暖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北暖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秀华
审判员  张国顺
审判员  史亚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谷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