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唯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3345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裕华东路**。

负责人:刘国忠,行长。

被告:**,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

被告:***,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

被告:河北唯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市和平西路**河北省电影公司**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韦园园,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

被告:孙秀英,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灵寿县。

被告:孟亚林,女,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无极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河北唯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韦园园、孙秀英、孟亚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唯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韦园园、孙秀英、孟亚林名下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河北唯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韦园园、孙秀英、孟亚林名下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晓彬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爱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