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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北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金宝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北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宽民初字第419号
原告长春金宝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玉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省北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22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金宝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北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金宝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长春金宝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