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省北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吉*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磐民执字第657号
申请执行人吉*省北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吉*省北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磐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431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吉*省北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执行费54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中华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司桂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