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恒弘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02执1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湖北恒弘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铁铺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文笔大道146号。
法定代表人:钟振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了(2017)鄂1202民初307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咸宁市××区××大道××号(上上城)相关房产。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57号(上上城)3幢1层S0101、S01××号;1幢1层S0103、S0104、S0105、S0106、S0107号;1幢2层S0203、S0204、S0205、S0206、S0207、S0208、S0209号;1幢3层S0303、S0304、S0305、S0306、S0307、S0308、S0309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财产担保人***位于咸安区向阳湖镇铁铺村八组(107国道旁)咸宁市房权证咸安字第××号1层101号、1××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