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恒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02执异16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湖北恒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铁铺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咸宁市咸安区文笔大道146号。
法定代表人:钟振国,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第三人:***,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第三人:咸宁市伟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北伟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文笔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恒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恒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咸宁市伟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伟创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湖北恒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湖北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前给付清100万元,2018年5月30日给付50万元,剩下款项在2018年6月18日前一次性按判决书内容计算还清。四第三人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如果湖北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有一期逾期还款,则自愿代湖北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议到期后,被执行人湖北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完全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咸宁市伟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伟创置业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案件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咸宁市伟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伟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诺代被执行人湖北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四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咸宁市伟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伟创置业有限公司为湖北恒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