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能(武汉)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武汉市江汉区银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执异54号
申请人:赋尔能(武汉)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3X6P1E。
执行事务合伙人:韩建平,男,1976年5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银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法定代表人:鲜开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伟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文笔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毛联辉,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住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文笔大道**v>
法定代表人:钟振国,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咸宁市伟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咸,住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文笔大道**
法定代表人:毛弟明,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毛联辉,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执行人:毛弟明,男,1969年2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执行人:毛威,男,1971年5月9日出生,住湖湖北省宜昌市,住湖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5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武汉市江汉区银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赋尔能(武汉)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武汉市江汉区银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将赋尔能(武汉)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书。
本院查明,赋尔能(武汉)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武汉市江汉区银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武汉市江汉区银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依据本院(2019)鄂05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所享有的对湖北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人的债权余额全部转让给赋尔能(武汉)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债务人湖北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银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申请人赋尔能(武汉)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意思表示真实,转让程序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赋尔能(武汉)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赋尔能(武汉)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鄂05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春晖
审判员  胡永传
审判员  高见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向恒逐
书记员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