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西华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博西华电梯有限公司与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2民初6095号
申请人: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1201-3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万开,系单位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博西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新能源产业园区龙凤路818号6幢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博西华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州剅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51801.1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博西华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51801.1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姜琴
人民陪审员张俊
人民陪审员窦虎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