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西华电梯有限公司

***、蒋小淼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3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蒋小淼,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江苏博西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071012391U。
法定代表人:蒋小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蒋小淼、江苏博西华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苏1203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蒋小淼、江苏博西华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借款4000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800元,由蒋小淼、江苏博西华电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蒋小淼、江苏博西华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持有的市场主体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小淼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持有的市场主体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被执行人江苏博西华电梯有限公司查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持有的市场主体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2021年8月4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博西华电梯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苏M×××××长城牌小汽车一辆,该车辆本院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江苏博西华电梯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76328元,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辩称,江苏博西华电梯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的到期债权只有64074元到期,余款1012254系未到期债权,同时向本案提交本院(2020)苏1203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并已将到期债权64074元打入本案账户。
3.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蒋小淼、江苏博西华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博西华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在诉讼保全阶段于2021年7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蒋小淼名下位于昆山市××市镇××龙喜××家居广场××楼××室(不动产权证号:271054213)及昆山开发区世茂东一号新城38号楼502室(不动产权证号:301125758)的房产,该房产本院系轮候查封,本院己致函首查封昆山市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委托泰兴市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蒋小淼名下位于泰州市泰丰国际商贸城B2幢128室、129室、145室、146室、147室的房产,该房产本院系轮候查封,本院己致函首查封昆山市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5.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信息。
7.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蒋小淼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其收入及财产情况,据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志社区工作人员介绍被执行人蒋小淼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博西华电梯有限公司所在地了解其生产经营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8.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在省内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1203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伟
审判员 刘安丰
审判员 陆乔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俊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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