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西华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博西华电梯有限公司与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保326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496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951831.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