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唯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唯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1民初2523号
原告:***,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力,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佳,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唯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港大厦1幢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93644203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唯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