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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3112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年春,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伦,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翡翠园翠荣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53165M。
法定代表人:江显荣,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回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珊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晓晖
书 记 员 谢菲菲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