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民初8732号
原告:***,男,1962年9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琪,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江显荣,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8月2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晴雯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汤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