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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民初8732号

原告:***,男,1962年9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琪,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江显荣,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8月2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晴雯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汤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