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03民初2309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福建达宇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翡翠园翠荣街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福建达宇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章一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房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