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荣睿通塑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执420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荣睿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048050436。
法定代表人:徐龙燕,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380124。
法定代表人:呙国强,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荣睿通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09日作出的(2020)渝0153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荣睿通塑业有限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167027.07元及利息,执行费2305元。本院在执行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要求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房屋、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执行财产;
三、已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对被执行人法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法人纳入公安临控;
五、已酌情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反馈显示有在先冻结,未有可划扣存款;
六、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4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代理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人。本案申请标的167027.07元及利息,执行费2305元。执行到位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天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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