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3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1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裁定书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9层4号。
法定代表人:呙国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同意宽限被执行人为由,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0503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浩
审判员 董志坪
审判员 周定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