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千艺建筑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666号
申请人:四川千艺建筑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
法定代表人:郭海源,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呙国强,经理。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04民初57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四川千艺建筑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依照(2021)川0504民初57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泸县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管理中心应收工程款2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冠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