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执20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
法定代表人:呙国强。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10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康
审判员 何刚
审判员 黄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