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1002执22号 申请执行人:肖某,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中山乡黄棚村4组54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74********。 被执行人: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9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380124。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川100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7,746.7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资金账户,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500501243700********_1、51001908608059116112_1、118534664271的资金账户,冻结期限均为1年。 (申请执行人如需续行冻结、查封上述财产,请于冻结、查封到期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未提交续冻结、续查封申请,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冻结、查封逾期的法律后果) 2.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网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鸿支行,开户行51001908608059116112_1)有银行存款,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4)川0504执保1991号案件为首冻案件,我院依法于2025年1月14日向其发出参与分配函,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未向我院书面回函。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全国执行系统查询关联案件,被执行人涉及其他关联执行案件145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川1002执2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若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