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军政与泰州市桥头镇李堡村村民委员会、江苏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4民初2195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星星,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桥头镇李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李堡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桥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万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7465596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宝军,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水利管理服务站,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桥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284E903327472。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宝军,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军政与被告泰州市桥头镇李堡村村民委员会、江苏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水利管理服务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军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军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