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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8民初4844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原告:***,女,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原告:勉某某,女,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一,女,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法定代理人:勉某某,同上,系原告**一之母。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果洛藏族自治州分公司。 第三人:四川普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勉某某、**一诉称,2021年4月8日,第三人四川普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安全建设青海黄河玛尔挡水电站大坝及溢洪道工程溢洪道出口泄槽段、鼻坎段四方钻爆及支护工程,作为投保人给该段的施工人员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果洛藏族自治州分公司购买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为50万元,死者**二系第三人员工,在案涉工程工作。2021年7月21日,死者**二在工作期间被施工平台掉落的石头砸伤,经抢无效死亡。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理赔,被告保险公司拒赔。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果洛藏族自治州分公司的住所地在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环城南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不在本院辖区内居住,本院无管辖权,故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