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普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普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待遇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渝05行终49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普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10栋1单元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05250411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69925517XQ。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址: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四川普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普广公司)诉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待遇认定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渝0110行初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本案中普广公司在2022年8月9日就收到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起诉期限应该在2023年2月9日期满,普广公司在2023年4月3日才提起诉讼,已经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综上,普广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予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普广公司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坚持本案起诉,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二)项裁定驳回普广公司的起诉。 普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普广公司未在2022年8月9日收到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收到该决定书的时间是2023年3月17日。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本案中,普广公司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所填的单位联系人为***,根据第三人的当庭陈述,录音证据以及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调查笔录,可以认定上诉人于2022年8月9日就收到涉案工伤认定决定书,其于2023年4月3日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二)项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普广公司的起诉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