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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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22执保18号
申请保全人:大通县宏鑫水泥构件厂,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经营者:***,系该厂负责人。
被保全人:四川普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大通县宏鑫水泥构件厂与被保全人四川普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22民初17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2月17日进行保全。现已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51050142620800004209_1账户内的存款79667.26元。本院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