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1739号
原告:四川科兴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兴乐北路88号2栋14层23号
法定代表人:周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杰,四川元绪(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都区三河道海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新都区三河街道办天河大道潮磊停车场。
经营者:张冬梅,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杰,四川元绪(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鱼街60号3栋1号(办公楼1楼2号-5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总经理。
被告:四川瑞露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鱼街60号3栋1号4楼。
法定代表人:张艳荣,总经理。
原告四川科兴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区三河道海机械租赁站诉被告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瑞露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四川科兴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区三河道海机械租赁站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科兴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区三河道海机械租赁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