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露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科兴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区三河道海机械租赁站等与成都瑞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1739号

原告:四川科兴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兴乐北路88号2栋14层23号

法定代表人:周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杰,四川元绪(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都区三河道海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新都区三河街道办天河大道潮磊停车场。

经营者:张冬梅,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杰,四川元绪(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鱼街60号3栋1号(办公楼1楼2号-5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总经理。

被告:四川瑞露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鱼街60号3栋1号4楼。

法定代表人:张艳荣,总经理。

原告四川科兴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区三河道海机械租赁站诉被告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瑞露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四川科兴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区三河道海机械租赁站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科兴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区三河道海机械租赁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