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4558号
原告: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
本院立案受理后,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元,由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